红墙股份(002809)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可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 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