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乳业(600419) -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敦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 的损失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 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相关事 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责罚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