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 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 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 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1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