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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301323)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同时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 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 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前,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