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同新材(833751)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