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节能(00208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