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