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股份(600400)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 于 江 苏 红 豆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其 控 股 股 东 红 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相 关 事 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 21 00 1 9 电话: +8 6 25 - 83 30 4 48 0 传真: + 86 2 5 -8 33 29 33 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许可 相关事项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 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