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00298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