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00298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如有 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