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 -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 举中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在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 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当选董事。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 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在该议案组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 或等于其在该议案组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议案组选票 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各议案组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该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