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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605136)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一)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 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包括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独立 董事)适用累积投票制度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 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 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票权总数。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