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603506) - 南都物业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为进一步规范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