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603506) -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机构 证券部门为董事会办公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有 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