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603506) -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 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 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