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002536) -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内 控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 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 定期报告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