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002536) -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者强制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者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未经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会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 合同。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 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和《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 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非公司经营性活动直接需要而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不包括全资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所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具体种类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