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001301)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订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中国境内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