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 -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第一章 总则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二)审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