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 -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运作,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强化公司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根据本 工作细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如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