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镭科技(688270) -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 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镭科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