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 -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宝莱特医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莱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 次回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次回售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回 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