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发展(603162)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 |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非字 0108-12 号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 如下特定的含义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 师、陈韵律师和陈张达律师,担任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2025〕天衡福非字 0108-06 号《关 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和〔2025〕天衡福非字 0108-07 号《关于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