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30045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赢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