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30063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1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同和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