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00253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障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