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兴通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独立董事可 以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