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 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 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