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 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