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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10修订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