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300930)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10修订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 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 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 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董事,由职工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