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30032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需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