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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300233) - 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