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股份(00133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