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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001333)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