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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达药业(301201)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