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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达药业(30120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 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