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30120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为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指定联络 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