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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00051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一名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下同)负 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 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 1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