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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发核电(002366)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RFNERFNE(SZ:002366)2025-10-27 08:17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 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 1 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 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融发核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一)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