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科技(30093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