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68800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 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人选。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 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