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00091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 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