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00252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 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1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