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00275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草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1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