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本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