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申 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