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股份(30043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中泰深 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 制度的规定。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