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股份(30043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 期披露的,应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9:00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