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股份(30043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 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